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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购房 结婚不成起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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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购房 结婚不成起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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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先生和李女士在同居期间购置楼房一套,后二人感情不和分手,因对楼房地分配产生纠纷,王先生将李女士诉至延庆法院,要求对楼房进行分割。   王先生和李女士均为延庆县某镇人,二人自小认识。2019年,王先生和李女士确立了恋爱关系并开始同居。同居初期,双方感情良好,并很快开始谈婚论嫁。2019年,为了筹备结婚事宜,王先生和李女士按揭购买了位于延庆县某小区楼房一套,总价款110万余元,双方各占50%份额,其中房屋首付款50万元主要由王先生负担。2019年,双方感情出现裂痕,不久分手,但双方对同居期间所购买房屋一直没能协商解决。2019年3月,王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对楼房进行分割。   在法院地主持下,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李女士同意房屋所有权归王先生个人所有,王先生需一次性给付李女士购房补偿款10万元,房贷由王先生负责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