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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走私毒品罪量刑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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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走私毒品罪量刑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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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导读:1、第一个量刑幅度走私鸦片二十克以下,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2、第二个量刑幅度走私鸦片一百四十克,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3、第三个量刑幅度走私鸦片二百克,可以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4、毒品数量达到数量大起点的,量刑起点为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依法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关键词: 合肥走私毒品罪量刑标准是怎么规定的我们大家都知道毒品害人害已,但是仍然有很多人陷入毒品的泥沼无法自拔。毒品走私是毒品交易链条中的重要一环,然而在我国不同的地区关于走私毒品罪的量刑可能规定的有所不同,那么你知道合肥市关于走私毒品罪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吗?中国律师频道小编为您做详细介绍。 构成走私毒品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毒品犯罪次数、人次、毒品数量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第一个量刑幅度 走私鸦片二十克以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胺或者可卡因一克以下,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二克以下,氯胺酮或者美沙酮二十克以下,三唑仑或者安眠酮一千克以下,咖啡因五千克以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刑罚量:(1)每增加咖啡因一千克,增加一个月刑期;(2)每增加鸦片、氯胺酮或者美沙酮五克,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3)每增加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一克,增加二个月刑期;(4)每增加三唑仑或者安眠酮一千克,增加三个月刑期;(5)每增加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一克及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增加三个月刑期;(6)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2、第二个量刑幅度 走私鸦片一百四十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七克,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十四克,氯胺酮或者美沙酮一百四十克,三唑仑或者安眠酮七千克,咖啡因三十五千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或者毒品数量未到达上述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工作人员走私毒品的,在戒毒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其他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刑罚量:(2)每增加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一克及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增加一年刑期;(3)每增加鸦片、氯胺酮或者美沙酮十五克,可以增加一年刑期;(4)每增加三唑仑或者安眠酮一千克,增加一年刑期;(5)每增加咖啡因四千克,增加一年刑期;(6)每增加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三克,增加二年刑期;(7)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第三个量刑幅度 走私鸦片二百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十克,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二十克,氯胺酮或者美沙酮二百克,三唑仑或者安眠酮十千克,咖啡因五十千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可以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刑罚量:(1)每增加一人或一次,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2)每增加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五克及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增加一年刑期;(3)每增加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十克,增加一年刑期;(4)每增加鸦片、氯胺酮或者美沙酮一百克,增加一年刑期;(5)每增加三唑仑或者安眠酮五千克,增加一年刑期;(6)每增加咖啡因二十千克,增加一年刑期;(7)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量刑起点为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依法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走私鸦片一千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五十克,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一百克,氯胺酮或者美沙酮一千克,三唑仑或者安眠酮五十千克,咖啡因二百千克或者其它毒品数量达到数量大起点的;走私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武装掩护走私毒品的;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但同时具有多种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⑴未按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认定为“情节严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走私鸦片一百四十克以上不满二百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七克以上不满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国家工作人员走私毒品的;在戒毒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向多人贩毒或者多次贩毒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每增加一种情形,可以再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2)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毒品,增加基准刑的10%-30%;(3)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增加基准刑的10%-30%;(4)毒品再犯的,增加基准刑的10%-30%;(5)组织、利用、教唆孕妇、哺乳期妇女、患有严重疾病人员、又聋又哑的人、盲人及其他特殊人群走私毒品,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6)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1)受雇运输毒品的;(2)毒品含量明显偏低的;(3)存在数量引诱情形的;(4)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相信你在看过上述的相关量刑规定以后,对合肥市在走私毒品的量刑标准方面已经有所了解。法律规定,不同地区可以在《刑法》有关规定的基础上结合自身情况作出详细的量刑规定。如果您对上述问题存在疑问,不妨向中国律师频道网站的律师询问,专业的律师能为您答疑解惑。 延伸阅读: 走私毒品罪可以假释吗   走私毒品罪怎么认定   走私毒品罪追诉时效是多长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