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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毒品不判死刑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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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毒品不判死刑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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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导读: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1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2已查获的毒品数量未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到案后坦白尚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其他毒品犯罪,累计数量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
关键词: 贩卖毒品不判死刑要是行为人有贩卖毒品的行为,那么一旦被抓住此时就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在定罪的时候暂时不会考虑具体的毒品类型和数量。当然,在比较严重的情况下贩卖毒品会判处死刑,但一些情况下确实不能判死刑的。那到底贩卖毒品不判死刑的情形有哪些?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贩卖毒品不判死刑的情形有哪些 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1)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2)已查获的毒品数量未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到案后坦白尚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其他毒品犯罪,累计数量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3)经鉴定毒品含量极低,掺假之后的数量才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或者有证据表明可能大量掺假但因故不能鉴定的;(4)因特情引诱毒品数量才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5)以贩养吸的被告人,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刚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的;(6)毒品数量刚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确属初次犯罪即被查获,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7)共同犯罪毒品数量刚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但各共同犯罪人作用相当,或者责任大小难以区分的;(8)家庭成员共同实施毒品犯罪,其中起主要作用的被告人已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其他被告人罪行相对较轻的;(9)其他不是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 二、贩卖毒品怎样进行辩护 1、公诉机关指控的贩卖毒品的品种,数量是否成立?包括审查证明贩卖毒品数量的物证、书证、鉴定报告和证人证言,审查证人证言是否有矛盾;审查公诉机关指控的贩卖毒品数量中是否有被告人自己吸食的部分?如果有,应从贩卖毒品总量中减掉。2、被告人是主犯还是从犯?如果是从犯,应主张从轻处罚。3、被告人是否是未成年人?是否是被人利用?办案机关办案过程中是否依法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4、如果被告人被指控为运输毒品,要审查被告人是否明确知道自己所运输的物品是毒品?如果并不知道运输的是毒品,则不构成犯罪。5、审查被告人是否有自首、立功情节?是偶犯初犯还是累犯?6、审查公安机关办案程序是否合法?所用来指控犯罪事实的证据来源、取得方式是否合法?7、审查是否存在超期羁押的情形,在超期羁押期间所取得的口供不得作为有效证据。8、审查是否存在可以适用缓刑的情形?侦查期间,是否可以取保候审?以上就是贩卖毒品不判死刑的情况有哪些的全部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贩卖毒品涉嫌犯罪的,行为人基本上都没有为自己进行辩护的能力。这时候向专业刑事辩护律师求助是非常必要的,律师能根据犯罪嫌疑人自首、立功等情况,尽量减轻其受到的刑事处罚。 延伸阅读: 贩卖毒品罪司法解释有哪些 贩毒罪定罪证据如何认定 贩毒多少克可能被判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