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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贩毒判刑细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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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贩毒判刑细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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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导读: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键词: 重庆市贩毒判刑细化规定对于贩卖毒品罪的量刑,虽然是由法律做出统一规定的,但是由于各地的实际情况不同,因此允许各地高级人民法院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贩卖毒品罪的量刑标准做出细化规定。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其中重庆市贩毒判刑的细化规定吧。 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贩卖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0.1克以下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0.3克,增加二个月刑期;贩卖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一克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一克,增加四个月刑期;(2)贩卖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甲基苯丙胺除外)0.2克以下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0.6克,增加二个月刑期;贩卖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甲基苯丙胺除外)二克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二克,增加四个月刑期;(3)贩卖鸦片、氯胺酮或者美沙酮二克以下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六克,增加二个月刑期;贩卖鸦片、氯胺酮或者美沙酮二十克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二十克,增加四个月刑期;(4)贩卖三唑仑或者安眠酮一百克以下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三百克,增加二个月刑期;贩卖三唑仑或者安眠酮一千克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一千克,增加四个月刑期;(5)贩卖咖啡因五百克以下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一千五百克,增加二个月刑期;贩卖咖啡因五千克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五千克,增加四个月刑期。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贩卖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七克,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甲基苯丙胺除外)十四克,鸦片、氯胺酮或者美沙酮一百四十克,三唑仑或者安眠酮七千克,咖啡因三十五千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毒品犯罪的数量未达到前述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国家工作人员贩卖毒品的;在戒毒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向三人以上贩毒或者三次以上贩毒的;其他情节严重的。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毒品犯罪次数、人次、毒品数量等其他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1)每增加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一克及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增加一年六个月刑期;(2)每增加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三克,增加二年刑期;(3)每增加鸦片、氯胺酮、美沙酮十五克,增加一年刑期;(4)每增加三唑仑或者安眠酮一千克,增加一年刑期;(5)每增加咖啡因四千克,增加一年刑期;(6)毒品犯罪的数量达到本条第1款规定的标准,同时又具有第2款所列四种情形之一的,先按照本款第(1)至(5)项的规定增加刑期,然后按照每增加一种情形,增加六个月至一年的刑期;(7)实施贩卖毒品两种以上行为的,每增加一种行为,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8)向三人以上贩毒或者三次以上贩毒的,每增加一人或一次,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的刑期;(9)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法定刑在七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贩卖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十克的,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每增加五克,增加一年刑期;(2)贩卖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甲基苯丙胺除外)二十克的,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每增加十克,增加一年刑期;(3)贩卖鸦片、氯胺酮或者美沙酮的二百克,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每增加一百克,增加一年刑期;(4)贩卖三唑仑或者安眠酮十千克的,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每增加五千克,增加一年刑期;(5)贩卖咖啡因五十千克的,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每增加二十五千克,增加一年刑期;(6)实施贩卖毒品两种以上行为的,每增加一种行为,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7)每增加一人或一次,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的刑期;(8)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4.具有以下情形之一,不宜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量刑起点为十五年有期徒刑: (1)贩卖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五十克;(2)贩卖吗啡或者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甲基苯丙胺除外)一百克;(3)贩卖鸦片、氯胺酮或者美沙酮一千克;(4)贩卖三唑仑或者安眠酮五十千克;(5)贩卖咖啡因二百千克;(6)前述毒品以外的其他毒品达到数量大起点的;(7)走私、运输、贩卖、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8)武装掩护走私、运输、贩卖、制造毒品的;(9)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10)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未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认定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每增加一种情形,可以再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贩卖鸦片一百四十克以上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七克以上不满十克或者其他相当数量毒品的;国家工作人员贩卖毒品的;在戒毒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向三人以上贩毒或者三次以上贩毒的;其他情节严重的;(2)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贩卖毒品的,增加基准刑的10%-30%;(3)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增加基准刑的10%-30%;(4)毒品再犯,增加基准刑的10%-30%;(5)组织、利用、教唆孕妇、哺乳期妇女、患有严重疾病人员、又聋又哑的人、盲人及其他特殊人群贩卖毒品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6)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1)受雇运输毒品的;(2)存在数量引诱的;(3)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以上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重庆市贩卖毒品罪量刑标准的详细规定,希望对你有所帮助。从上文的规定中,可以知道对于贩卖毒品罪的处罚最高为死刑,当然不同的犯罪情节下,对犯罪分子的处罚是不同的。如果您对上述问题存在疑问,不妨向中国律师频道网站的律师询问,专业的律师能为您答疑解惑。 延伸阅读: 北京贩卖毒品罪量刑标准 西安贩卖毒品罪量刑标准 广州贩卖毒品罪量刑标准